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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内训
    企业安全内部培训课程
    发表于 2020.01.14 浏览:252
    文章导读:七盼资质以线上和线下发展相结合,打造专家资源系统,创新应用技术教育、应用人才服务体制,集成行业大数据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入企事业单位运营细节,对接组织和个人持续发展需求,提供全方位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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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课程:

    一、基础课程

    1、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

    1)课程主要内容: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等,共计6个课时;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本车间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事故案例等,共计6个课时;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共计1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公司全体需要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的员工。

    3)课程策划:

    大中型企业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以企业内部自主培训为主,我公司提供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的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企业岗前安全培训课件的规范编制与授课辅导等,可协助企业培养安全培训讲师,切实将企业岗前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公司级安全培训课程由我公司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授课和考试;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课程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各车间和班组人员开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授课和考试)。

    中小型企业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我单位为主,我单位提供企业安全管理外包承接服务,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由我公司代为开展,安全培训课程由我公司根据企业特点进行专项开发,课件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培训授课和员工考试等资料,由企业和我单位共同存档。


    2、员工安全意识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基本要求和员工的权利义务、违反安全法规的案例,共计0.5课时;

    ——消防安全专项: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技术、火灾隐患识别与处置、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急救援与逃生等,共计1个课时;

    ——交通安全专项:交通安全法规,场内交通安全规划、作业现场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共计1个课时;

    ——用电安全专项:日常用电安全常识,共计0.5课时;

    ——基础安全常识:灾害识别、灾害预防、灾害自救与救援安全常识、案例,共计0.5课时;

    ——安全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的原则、企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的程序、应急逃生常识等,共计0.5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全体员工;生产性部门;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

    1、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课程(封闭式):

    1)课程主要内容:

    ——安全法规培训:安全法规要求、负责人安全职责、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负责人法律风险规避、事故案例等,共计1个课时;

    ——企业安全目标和目标分解:企业安全目标的制订、企业安全目标分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设定案例等,共计0.5课时;

    ——企业安全投入:安全投入的重要性、企业安全投入规划、企业安全投入预算编制、企业安全投入的管控等,共计0.5课时;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HSE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如何用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分解安全管理任务、如何开展安全会议、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共计2个课时;

    ——安全管理绩效提升:安全绩效与考核的设定、安全绩效提升管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共计0.5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负责人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程(封闭式):

    1)课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规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法律风险规避、事故案例等,共计1个课时;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培训、HSE管理体系培训、OHSAS18001管理体系培训,共计2个课时;

    ——企业安全管理实务:安全目标设置与分解、安全考核方案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企业适用安全法规收集与识别、企业安全台账建设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共计4个课时;

    ——企业安全技术实务:危险源识别与评价、消防安全管理、电气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业管道标识与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狭小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高危作业项目安全方案编制等,共计4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3、班组长安全管理培训课程:

    1)课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规要求、班组长安全职责、班组长的责任、班组长法律风险规避、事故案例等,共计1个课时;

    ——车间和班组安全管理实务: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目标设定与分解、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架构设立、安全制度实施、风险识别与管控、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职业健康防护、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管理、车间与班组应急管理、事故调查与控制、安全文化建设等,共计4个课时;

    ——车间和班组安全技术实务:危险源识别、消防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工业管道标识与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危化品、职业健康监护、高空作业、狭小密闭空间作业、高危作业项目安全方案编制、安全检查等,共计4个课时;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危险源控制等,共计1个课时;

    ——仓储安全:仓库区域规划、仓库消防布置、仓库5S、仓库防火、货物储存安全等,共计1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三、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培训管理规定、GBT-33000-2016标准等法规原文,共计1个课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适用法规收集识别,共计0.5个课时;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共计0.5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管理层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2、消防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

    ——消防法、火灾基础知识、火灾事故预防、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火灾紧急逃生、火灾事故案例等,共计1.5个课时;

    ——作业现场火灾隐患排查,共计0.5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全体员工;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3、隐患排查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

    ——隐患识别理论基础知识、隐患识别的方法、隐患管理的方法,共计2个课时;

    ——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共计0.5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4、作业人员劳动保护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劳动保护基础知识、劳动保护用品的选型、职业卫生安全、员工劳动保护档案建设,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5、危险化学品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化品识别、化学品msds、危化品操作安全防护、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安全管理人员和危化品作业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6、危险作业审批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审批流程、作业审批范围,共计1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7、事故管理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主要内容:——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分析方法、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档案管理等,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四、安全精品课程:

    1、挂牌上锁:

    1)课程内容:

    ——事故案例、挂牌上锁作业范围、挂牌上锁实施程序,共计2个课时;

    ——企业挂牌上锁作业识别,共计1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2、受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1)课程内容:——受限空间作业危险识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3、危险源识别课程:

    1)课程内容:——危险源理论基础知识、危险源识别的方法、风险评价与分级管控,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4、设备安全管理课程:

    1)课程内容:

    ——设备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机械操作危险识别、设备安全防护要求、设备危险部位标识等,共计2个课时;

    ——设备管理TPM课程,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课程内容:

    ——安全文化建设标准解读,1个课时;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务,4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6、作业现场可视化安全管理:

    1)课程内容:

    ——可视化管理体系建设、可视化管理策划,2个课时;

    ——可视化管理实务、可视化管理案例,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7、重大应急事件安全管理:

    1)课程内容:

    ——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共计2个课时;

    ——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共计2个课时;

    2)课程适用对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培训授课(签到)——考试(可选)——课程评估。


    培训大纲: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法律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法:

    条款节选: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条款节选: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规要求》

    国务院安全生产法:

    条款节选: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监总局44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条款节选: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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